云南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委员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商发〔2011〕28号)
各州、市商务、财政、环保、工信、工商、质监、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根据《商务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修订稿)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231号)和《商务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正式批准我省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经报请省政府批准,我省从2011年3月26日至12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启动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按省政府的要求,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工信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物价局联合研究制定了《云南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云南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商务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修订稿)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231号)等文件精神,按省政府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方便消费、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我省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暂定为2011年3月26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做好与《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规定的从2011年起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政策的衔接工作。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五条 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范围: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补贴产品范围如国家调整,我省将根据国家调整范围进行修订,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补贴方式及对象:
1、凡是具有本省户口的个人和在本省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以下简称购买人),在政策实施期内交售旧家电,由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回收后,取得国家统一印制的收购凭证,再凭收购凭证和有关证件到中标家电销售企业(以下简称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均可享受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购买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个人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台;单位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0台。购买新家电不受交售旧家电品种对应限制。
2、在政策实施期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回收企业,可享受运费补贴;对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完成拆解处理的指定拆解处理企业,可享受拆解处理补贴。
第七条 补贴标准:
1、家电补贴。按新家电实际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分品种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电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