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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一条 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预审意见提出的用地标准、用地规模、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等方面的要求,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充分考虑。
  建设单位应当认真落实预审意见,并在依法申请使用土地时出具落实预审意见的报告。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
  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预审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州(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预审的建设项目和委托州(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预审时有不负责或弄虚作假、越权预审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土地用途、项目选址、建设规模、用地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进行用地预审;如在预审文件有效期内未通过审批、核准确需延期的,在符合土地用途、项目选址、建设规模和用地规模与申请用地预审时基本一致的条件下,项目业主(单位)可向原预审批准机关申请延期。
  申请延期应提交下列材料:项目业主(单位)的延期申请、县级国土部门对项目用地情况的确认意见、用地预审批复文件。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预审制度。未经预审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预审审查的相关内容在建设用地报批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再重复审查。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执行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之规定。
  第十六条 本细则发布之日起施行。《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国土资规[2005]6号)停止执行。
  附件: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登记表
  4、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调查表

  附件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参考)

主送单位(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是列入(为实施)《××》规划的××类建设项目(能源、交通、水利、城市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规模为××(千瓦、公里),建设内容主要为××,拟定总投资××亿元。
  拟选址情况:××项目位于×省×市×县×乡(镇)×村。选址比较的简况和拟选址用地的充足理由,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文件的情况,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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