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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进一步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意见

  6、企业要整体推进本企业全体职工、全部工种的技能鉴定工作。
  四、完善技能人才使用与待遇相结合的机制
  (七)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对技术工种要继续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企业技术岗位职工,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选用;求职人员应聘企业技术岗位(工种),必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八)建立技能人才工资及待遇激励机制。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坚持和完善以岗位工资制为主的分配制度,并向高技能岗位适当倾斜,适当拉开不同等级技能劳动者的收入分配差别。企业可探索高技能人才协议工资制和项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形式。对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应聘在岗职工,应给予相应的技能补贴。对聘任上岗的技师、高级技师,企业应分别给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的相关待遇。
  (九)实行企业技能人才带头人制度。企业应普遍推行首席技师制度、名师带徒制度和技能贡献奖励制度。首席技师应聘期间,企业可按月发给一定数额的津贴。首席技师中的高级技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确因工作需要,由企业申报,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企业要组织安排优秀青年员工拜高技能人才为师,确立明确的师徒关系和培养时限标准。名师带徒期间,可根据培养任务量大小享受相应的补贴。企业每年都要对技能劳动者的技术创新和技能贡献进行评选表彰,成绩突出的,要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五、加强管理监督,维护职业技能鉴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十)严格考务和证书管理。各级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统一使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推广的考务管理软件。按规定时限和方式发布申报条件、考核时间和考评工作方案等相关信息。试卷统一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印制,在印刷、传递过程中严格保密。全省职业资格证书空白文本统一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申领,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规定向有关机构发放。职业资格证书由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严格按规定办理验印核发。对违反规定异地购买证书、违规考核乱发证、集体舞弊等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完善质量管理和监督制度。要切实抓好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人员、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和技术专家四支队伍建设,建立考评员定期培训、资格管理和诚信档案制度,严格考场考务管理。对批准成立的鉴定所(站)实行年检评估制度,建立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要实行质量监督制度,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的考核鉴定,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质量监督。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组织的考核鉴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同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质量监督。纳入省技能人才评价的企业组织的考核评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要按规定派遣质量督导人员进行现场质量督导。质量监督要首先从建立试卷(件)随机抽查制度抓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按照责任分工,组织专人对各批次试卷(卷)进行随机抽查,初、中级资格证书考核的抽查比例不低于5%,高级的抽查比例不低于10%,技师、高级技师的抽查比例不低于15%。经抽查发现问题的,不予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凡不合格人数超过20%的,要重新进行鉴定考核,全部费用由原鉴定机构负担;凡三次出现重新鉴定考核问题的所(站),要予以撤销。对不具备鉴定质量保证条件或存在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要及时予以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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