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分类分步的技能人才评价管理工作机制。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要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在企业建立起一套符合本企业生产特点的职工业绩考核和技能评价体系,将评价工作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先期试点的企业,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要建立企业技能人才评价长效机制,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具有一定规模、生产经营正常,新申请纳入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范围的企业,要制定本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实施方案,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定后组织实施。各企业要规范鉴定申报、资格审查和工作流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按规定向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上报职工技能鉴定考核成绩,申请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六)支持鼓励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1、企业可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制定符合生产实际的能力考核和业绩评定内容,自主组织本企业职工初级、中级、高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对先期试点的企业已开展全体职工、全部工种技能鉴定的,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可在企业设立技师、高级技师专业评审组,以企业为主开展技师、高级技师的评审。试点期间已设立技师、高级技师专业评审组的企业,由企业自主组织评审。企业可打破标准化考核鉴定方式,根据生产、设备、技术、工艺等岗位特性需求,在企业生产一线开展鉴定工作,在生产服务过程中进行考核。对掌握高超技能,工作业绩突出的劳动者,要打破年龄、工龄、身份、等级的限制,破格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让优秀技能人才脱颖而出。评审结果报省技师评审委员会批准。
2、企业可选择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进行技能鉴定。需要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只要具备规定条件,均可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设立。纳入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范围的企业,均可组织本企业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的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
3、可从本企业具有技师、高级技师和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中选聘考评员。企业技师、高级技师评审专家组组成人员由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的人员组成,成员不少于7人。
4、企业可按照自身特点对鉴定试题进行30%--40%的调整,实际操作鉴定可结合生产进行。国家试题库中没有试题的职业(工种),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企业共同组织命题。具备条件的,也可以由企业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自行组织命题,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定。
5、企业组织的技能竞赛,凡按照高级工标准命题、竞赛方案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认、本企业同工种80%以上职工参与竞赛的优胜者,企业可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直接申报第一至三名优胜者的职业资格。其中,各职业(工种)第一名选手,颁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第二、三名选手,颁发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已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破格申报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对本企业评选的技术能手,可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上一等级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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