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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进一步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进一步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意见
(晋人社厅发〔2011〕31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十二五”期间,实现为125万人次提供鉴定服务,建成10个国家级示范鉴定所,培养100名省级优秀考评员,在50个企业建立技能人才评价制度,为我省转型跨越提供技能人才保障,现就加强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进一步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规范高效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秩序
  (一)规范各级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服务体系。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要负责省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和中央驻晋企业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市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属和市属以下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的初、中、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依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的职业(工种)范围,除配合鉴定中心的考评工作外,重点在非公有制企业和其它社会从业人员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全省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的考评工作,在省技师评审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鉴定考核。市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属及市属以下企业、其他社会从业人员技师、高级技师报名、资格审查等事宜。全国统考的新职业,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全省设立的新职业考试报名点,要及时上报主管行政部门备案。行业鉴定机构在国家批准的特有职业(工种)范围内开展鉴定。
  (二)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各级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工作,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服务。同时做好省管鉴定所(站)的日常业务管理和质量考核工作。考试鉴定的日常安排要及时上报主管行政部门。市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加强对所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业务指导、日常管理和质量考核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考试鉴定的日常安排要及时上报主管行政部门。各级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是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能的延伸,必须接受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监督管理和指导。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设立的行业鉴定机构(中心、所、站),要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管理下开展工作,按时报送各种统计报表,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检查。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积极推动我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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