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浙财综〔2011〕24号)
省贸促会,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11〕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不可抗力证明书费、商标注册认证费、对外经济贸易文件认证费、对外经济贸易单证认证费、涉外(台)经济贸易争议调解费等5项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后,有关执收单位应及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核销和资金结报手续,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这5项收费本年度已经上缴财政的,不再办理政府非税收入退付手续,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历年未缴财政的收费资金,应于2011年4月30日前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