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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关于为困难群众和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司法行政部门要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为抓手,坚持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第一责任,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工作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中的积极作用,努力做好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要把调解优先原则落实到法律援助工作中,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根据案情需要,引导当事人采取调解、和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纷争,化解矛盾。要在法律咨询、案件办理等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注重做好理顺情绪、安定人心的工作,引导公众理性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积极参与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有效疏导化解矛盾纠纷。要认真做好法律援助舆情分析和报告工作,建立常规报告机制和制度,全面收集工作中了解和掌握的社情民意,认真撰写舆情分析报告,为领导和部门决策提供参考。
  (六)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一是按照司法部、省厅有关宣传活动安排,做好配合工作。今年全省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活动主要包括:纪念建党90周年法律援助宣传活动、《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出台宣传活动、省政府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项目大型成果展、湖北电视台《法律援助在行动》栏目宣传活动。各地要掌握每项活动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进度要求,统筹安排,及早准备,保证每项活动宣传任务顺利完成。二是结合实际,针对性开展地方特色宣传。市局计划4月份在全市范围举行“法援在身边”系列大型宣传活动,各地要认真策划好宣传的内容和切入点,组织好各方面的宣传力量,利用各种宣传平台,勇于创新,不断增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营造更有利于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社会氛围。三是加大对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各地要积极上报重大影响的案例,市局将与电视台、报社积极联系,对有关案例实行跟踪报道,计划6月和12月底在电视台制作两期专题节目,宣传法律援助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和国家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司法行政机关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措施和成效,让社会各界更多地了解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展现新时期法律援助工作者的良好形象和精神风貌。
  (七)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
  各级法律援助中心的法律援助业务经费(包括办案补贴费、培训费、宣传经费、设备购置费等)应继续按照《湖北省法律援助办法》、《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和使用管理的通知》(鄂司发通〔2004〕87号)的规定予以落实,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本级财政按照《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4〕127号)和《司法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意见》(司发通〔2006〕69号),积极设立本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按照当地的法律援助工作量,建立起法律援助的最低经费保障机制(市法律援助中心每年不少于50万元,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每年不少于20万元),并随经济发展逐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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