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州市2010年商品房屋建设计划备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和《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办法》精神,经研究,广州市2010年商品房屋建设计划实行备案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
依法取得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2010年计划在广州市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及其相配套的教育、市政、公用设施项目,以及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建设的非住宅商品房,纳入广州市2010年商品房屋建设计划备案范围(不包括属于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0号)限制类的别墅类房地产开发新建项目)。
二、分类
广州市2010年商品房屋建设计划分为预备项目计划和正式项目计划两部分。
三、程序
(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后,请填写《广州市2010年商品房屋建设预备项目计划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 具备相应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法审核的资本金证明原件(普通商品住房的最低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 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其中自有流动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
预备项目备案请送我委城市发展处办理(符合本通知规定且资料齐备的项目,办理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二)列入商品房屋建设预备项目计划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请填写《广州市2010年商品房屋建设正式项目计划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 按单项工程填列)。
1.《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