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节能备选项目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及各相关单位: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请组织申报201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节能备选项目的通知》(粤发改能办综〔2009〕1274号)要求,为做好我市201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节能备选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项范围
《“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06〕1457号)中确定的燃烧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建筑节能工程项目。有关选项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详见附件1。
二、选项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主体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7年本)》(征求意见稿)淘汰类,严格限制“两高一资”行业借机增加生产能力。
(二)项目内容以节能技术改造为主,实施后能够迅速形成切实可靠的节能能力,效果显著。
(三)示范和带动作用明显。以推广潜力大的关键技术为主,在行业内或某一地区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对节能减排工作有较强的带动和促进作用。
(四)项目所属企业具有适度的经济规模,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原则上企业银行信用等级AA以上,资产负债率60%以下,项目资金落实,企业净资产一般不低于所承担项目总投资。
(五)项目总投资原则上应在5000万元以上。
(六)项目配套条件好,前期工作基本落实,能够保证按期开工建设。
三、申报要求
(一)请各市直部门、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按照选项范围和选项原则,认真组织遴选有关项目,严格审核把关、切实提高上报项目质量。已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其他部门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其他部门的项目不得多头上报,同一企业以获得支持的项目与新上报的项目内容不得重复,且已获支持的项目应已完工,并随同上报已获支持项目的竣工验收资料。
(二)上报项目所需材料
1.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上报的节能备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正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