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原件2份);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原件2份);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本(复印件各2份);
(四)与变更项目相关的材料(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1.医疗机构变更主要负责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由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原主要负责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证明;
(2)新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证明:
A.个人简历,含5年之内是否发生医疗事故、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以及服刑等情况,本人签名确保提供材料的完整性与真实性;
B.身份证;
C.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
D.毕业证;
E.职称证;
F.非在职证明(退休证、退伍证、失业证、卫生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辞职证明等);
G.深圳市具有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近3个月体检报告;
H.计划生育证明。
2.医疗机构变更执业地址,应提交下列材料:
(1)选址报告,地址变更应符合《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
(2)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其中场所为自有的,需提交房地产合法证明文件;场所为租赁的,需提交房地产合法证明文件及租赁意向书;
(3)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通讯、供电、上下水道、卫生设施、消防设施设置方案;
(4)拟设医疗机构在服务半径中与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及相互影响情况。
3.医疗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报告及变更的理由(由设置人提出申请),(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变更前法人的基本材料:营业执照(正副本)或法人证书、法人注册登记资料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变更后法人的基本材料:营业执照(正副本)或法人证书、法人注册登记资料、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法人决策机构(董事会、理事会等)就变更事项的决议。
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三十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该表格可到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http://www.chpfp.gov.cn)或各区卫生行政部门网站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所在区的区卫生行政部门。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所在区的区卫生行政部门。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变更地址的行政许可程序:
1.诊所向所在区的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3.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实地考察;
4.对选址进行社会公示;
5.区卫生行政部门作出是否核准变更的决定,并报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二)变更其他项目的行政许可程序:
1.诊所向所在区的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区卫生行政部门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核准变更的决定,并报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申请变更地址的,不包括专家实地考察和社会公示的时间共20个工作日)。
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十九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本的变更注册登记,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一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诊所变更项目,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方可按变更后的项目开展诊疗活动。
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二十条、第
二十四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23号 许可事项:医务室的执业登记与变更
23-1号 医务室的执业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医务室(指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注:医务室的设置实行备案管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第
十五条、第
十七条;
(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第
二十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