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请材料
(一)《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原件2份);
(二)《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三)医疗机构用房的房地产合法证明文件,如属租赁房屋,还需提供合法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包括科室分布图)(原件2份);
(五)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医护人员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七)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复印件2份);
(八)医疗机构技术操作规程(复印件2份);
(九)消防部门出具的有关医疗机构用房的消防意见,如《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消防备案回执等(复印件2份,验原件);
(十)医疗废物的处理情况(复印件2份,验原件);
诊所开业后,还需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医疗废物处理协议》(复印件2份,验原件);
(十一)消毒物品的处理情况:如诊所设置清毒供应室的,需提供专家的验收情况;如委托其他消毒供应机构的,需提供委托消毒协议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十五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该表格可到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http://www.chpfp.gov.cn)或各区卫生行政部门网站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所在区的区卫生行政部门。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所在区的区卫生行政部门。
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十七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筹建完成的诊所向所在区的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材料并组织专家实地考察验收;
(三)区卫生行政部门对验收合格的诊所办理执业注册登记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上报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
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十九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5年。
依据: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的批复》(卫医管发〔1999〕第66号)。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诊疗活动。
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二十四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诊所每年校验1次。
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第
六条。
22-3号 诊所的变更
一、行政许可内容
社会办诊所(不含港澳独资诊所及医疗美容诊所)的变更。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第
二十条;
(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第
三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深圳市2010-2015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符合变更项目的相关要求,如地址变更应符合《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并通过公示征求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三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