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告知承诺书(原件3份)。
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十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五条至第
十八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申办医疗机构可行性分析报告》;《申请设置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告知事项和申请人承诺书》。
上述表格可到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http://www.chpfp.gov.cn)或各区卫生行政部门网站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所在区的区卫生行政部门。
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十一条。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所在区的区卫生行政部门。
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九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一条;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卫〔2006〕303号)第
一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区的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三)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实地考察与评议;
(四)对医疗机构选址进行社会公示;
(五)区卫生行政部门对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核发《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同时上报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六)获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在规定的筹建期内筹建。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不包括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的时间共20个工作日)。
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十二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九条及本实施办法。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诊所的有效期为6个月。
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十二条;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的通知》第
六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后,方可从事医疗机构的筹建活动。
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二十四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22-2号 诊所的执业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社会办诊所(不含港澳独资诊所及医疗美容诊所)的执业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第
十五条、第
十七条;
(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第
二十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