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号 诊所的设置
一、行政许可内容
社会办诊所(不含港澳独资诊所及医疗美容诊所)的设置。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第九条;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第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依据《深圳市2010-2015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确定的数量及布局,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深圳市2010-2015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申请人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2.正在服刑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四)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2.身体健康且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3.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
有前项第2-6小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五)必须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签订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告知承诺书,并履行承诺书中确定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原件2份);
(二)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证明:
1.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及签名字样(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2.企业的: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字样(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和法人的工商注册登记近3个月的查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4.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三)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证明:
1.个人简历,含5年之内是否发生医疗事故、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以及服刑等情况,本人签名确保提供材料的完整性与真实性;
2.身份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3.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4.毕业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5.职称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6.非在职证明(退休证、退伍证、失业证、卫生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辞职证明等)(复印件2份,验原件);
7.深圳市具有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近3个月体检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8.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申请的,还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五)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分析报告(原件2份),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
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拟设医疗机构5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15.申请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六)《选址报告》(原件2份),应包括以下内容(按《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进行选址):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
5.选址方位图。
(七)建筑设计平面图和科室设置平面图(原件各2份);
(八)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验原件),其中场所为自有的,提交房地产合法证明文件;场所为租赁的,提交场所房地产合法证明文件及租赁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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