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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


  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拟设医疗机构5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15.申请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六)《选址报告》(原件2份),应包括以下内容(按《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进行选址):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

  5.选址方位图。

  (七)建筑设计平面图和科室设置平面图(原件各2份);

  (八)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验原件),其中场所为自有的,提交房地产合法证明文件;场所为租赁的,提交场所房地产合法证明文件及租赁意向书;

  (九)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告知承诺书(原件3份)。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申办医疗机构可行性分析报告》;《申请设置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告知事项和申请人承诺书》。

  上述表格可到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http://www.chpfp.gov.cn)或各区卫生行政部门网站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所在区的区卫生行政部门。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所在区的区卫生行政部门。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卫〔2006〕303号)第一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区的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三)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实地考察与评议;

  (四)对医疗机构选址进行社会公示;

  (五)区卫生行政部门对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核发《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同时上报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六)获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在规定的筹建期内筹建。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不包括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的时间共20个工作日)。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本实施办法。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门诊部的有效期为1年。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的通知》第六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后,方可从事医疗机构的筹建活动。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21-2号 门诊部的执业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社会办门诊部(不含港澳独资门诊部及医疗美容门诊部)的执业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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