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拟设医疗机构5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15.申请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六)《选址报告》(原件2份),应包括以下内容(按《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进行选址):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
5.选址方位图。
(七)建筑设计平面图和科室设置平面图(原件各2份);
(八)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验原件),其中场所为自有的,提交房地产合法证明文件;场所为租赁的,提交场所房地产合法证明文件及租赁意向书;
(九)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告知承诺书(原件3份)。
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十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五条至第
十八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申办医疗机构可行性分析报告》;《申请设置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告知事项和申请人承诺书》。
上述表格可到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http://www.chpfp.gov.cn)或各区卫生行政部门网站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所在区的区卫生行政部门。
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十一条。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所在区的区卫生行政部门。
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九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一条;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卫〔2006〕303号)第
一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区的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三)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实地考察与评议;
(四)对医疗机构选址进行社会公示;
(五)区卫生行政部门对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核发《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同时上报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六)获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在规定的筹建期内筹建。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不包括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的时间共20个工作日)。
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十二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九条及本实施办法。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门诊部的有效期为1年。
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十二条;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的通知》第
六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后,方可从事医疗机构的筹建活动。
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二十四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21-2号 门诊部的执业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社会办门诊部(不含港澳独资门诊部及医疗美容门诊部)的执业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第
十五条、第
十七条;
(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第
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