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修订《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做好新设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工作,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省局对《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以下简称“资格许可”)工作,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安检机构(含设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线,下同)资格许可。
第三条 安检机构资格许可遵循统筹规划的原则。
同一市(地)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及其车辆检测线的设置,若按规划区域机动车保有量控制,以每年2万辆/线确定;若按每年机动车检验量控制,则以1.5万辆/线确定。低于上述指标之一,一般不增加设置相同类别的安检机构。
前款所指规划区域一般指同一市(地)行政区域内的县、县级市、区,机动车保有量较多的乡镇(街道)也可作为规划区域。
第四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质监部门”)负责本省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
第五条 省质监部门依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省安检机构数量、规模的设置规划,并发布实施。
在同一规划周期内,当设置规划指标用完,不受理资格许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