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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济南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6―2015年)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济南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6-2015年)的通知
(济政字〔201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济南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6-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划》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是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纲领性文件,是依法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重要依据,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要妥善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利益关系,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按照“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要求,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推进矿产资源利用方式的根本性转变,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承担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任务的章丘市、平阴县、历城区、长清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以《规划》为依据,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加快编制本行政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各项指标不得突破《规划》要求,并确保严格贯彻执行。
  三、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责任制,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要加快推进市、县两级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建设,以信息化带动规划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等其他国土资源信息数据库建设相衔接,适时向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的规划信息服务,切实提高规划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济南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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