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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停车场的若干意见

  (二)规费收缴政策。在中心城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
  (三)核定奖励政策。自停车场(库)项目经营纳税之日起,由市、区两级财政对其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进行核定,按以下标准奖励补助投资者:建设规模150个至300个泊位的,第一年按50%奖励补助;第二年起按上年比例逐年递减10%;建设规模达300个(含)以上泊位的,第一年至第三年按50%奖励补助,第四年起按上年比例逐年递减10%。
  (四)商业开发政策。地上新建公共停车场符合广告设置规划和标准的,经城管和规划部门批准后,可以设置商业广告。地下新建公共停车场车位达到200个(含200个)的,可配建一定比例的商业开发,涉及到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停车场建设的,商业开发比例可适当提高,具体由市规划部门核定,商业开发归停车场投资方,用于弥补停车场投资收益不足。
  (五)经营权政策。社会投资新建地上停车场采取产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方式(不含通过招、拍、挂形式获取土地建设的停车场),划拨用地上的新建公共停车场产权归政府所有,经营权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投资方负责经营管理。社会投资新建地下停车场按照郑政〔2010〕33号文件执行。200个(含200个)车位以下的,经营权期限不超过20年,200个车位以上的大型专业停车场公司需长期经营的,经营管理期限按投资额度而定,最高不超过50年。
  (六)停车收费政策。社会投资建停车场、单位内开放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实施市场调节价,可按照城市规划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不同区域实行差别化、阶梯化计时或计次收费。停车场经营者必须按国家物价政策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实施收费前向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公示验收证明,市停车场管理中心凭收费公示验收证明发放收费票据。
  (七)政府回购政策。新建独立运营的停车场,投资方8年内不能收回相关投资或经营权到期的,经社会评估机构评估后由政府进行回购。
  (八)优化停车场运营环境。对市区新建停车场周围一定范围内的道路停车泊位自新建公共停车场正式营业之日起一律取消,并同步完善停车场周边市政公共设施、车位信息明示和停车智能化引导等设施。
  (九)优化审批程序。市发改、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市政、园林、人防、物价、住房保障、地税、公安交通管理、消防等部门研究制定停车场审批的简化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各职能部门应及时办理审批手续。五、严禁改变停车场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用途。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不得将公共停车场对外出让和改变规划用途,否则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收回一切所享受的优惠政策,相关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停车场及配套商业经营权。
  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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