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利用方式
(一)充分利用闲置校舍改建扩建幼儿园,积极开发公办学前教育资源,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
(二)部分闲置校舍可办成农村文化技术学校,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实用技术推广活动。
(三)部分闲置校舍可改造为农村社区文化中心、图书馆、敬老院等,发展农村社区公共服务。
(四)对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资兴建校舍的处置,按照《教育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在中小学布局调整中注意保护海外侨胞捐赠财产的意见》(教外港〔2003〕55号)精神办理。
(五)对产权明确为国有且不再使用的闲置校舍,依法通过资产评估后,按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公开处置。
(六)对年久失修、建筑结构简易并经有资质部门鉴定确认为D级危房的闲置校舍,报同级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立即拆除,并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核销手续。
(七)对无法按照上述方式进行处置的闲置可用校舍,原则上交由村委会作为集体财产管理使用。
四、任务分工
(一)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核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闲置校舍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并做好日常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
(二)县级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教育县(市、区)长任组长,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国资)、国土、住房和建设(规划)、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闲置校舍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相关工作的处理和协调。
(三)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具体负责闲置校舍综合利用工作,并切实加强闲置校舍资产的管理与维护。
五、工作要求
(一)制定方案。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深入调研,详尽掌握校园占地面积及校舍建筑面积、结构形式、新旧程度等闲置校舍存量,并进行资产评估,分类制定综合利用实施方案,报市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二)严格程序。凡需综合利用的闲置校舍资产,由占有使用的法人资格学校提出申请,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