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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综合利用中小学闲置校舍的指导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综合利用中小学闲置校舍的指导意见
(陕政办发〔2011〕1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实施意见》(陕发〔2010〕10号)精神,盘活教育资源存量,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闲置校舍的综合使用和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情况

  为了适应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2006年起我省实施了新一轮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在“5·12”汶川地震学校恢复重建中,根据地质灾害分布、人口减少和流动等实际情况,我省进一步加强了中小学布局的科学规划,学校布局趋于合理,资源配置更加优化。与此同时,出现了一定数量的闲置校舍。截至2010年秋季开学,我省义务教育阶段104个县(市、区)1011个乡镇4682所学校出现了闲置和富余校舍,包括完全中学2所、初级中学63所、中心小学45所、完全小学1536所、初级小学1971所、教学点1065处。共计闲置和富余校舍63137间,面积1825941平方米,原值143441万元。

  充分利用好闲置校舍,避免有限的教育资源被违法违规占用,对最大限度发挥公共教育资源效益,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务必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做好闲置校舍利用工作。

  二、工作原则

  以县为主,分类指导。闲置校舍综合利用工作实施的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实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做好行政区域内闲置校舍利用规划,提出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依法处置,稳步推进。闲置校舍综合利用必须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对于产权明晰、手续齐全的闲置校舍先行予以利用;对于长期归教育部门使用,但由于历史原因造成土地、房屋等产权手续不完整的闲置校舍,应明确产权,完善手续,之后加以利用。

  教育优先,综合利用。按照国家政策规定,闲置校舍要优先用于教育事业发展,继续发挥社会服务功能。此外,各地可依据实际情况,将其改建为村级活动室、养老院等公益性场所。具体处置意见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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