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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外环线以内城中村改造项目成本控制办法


  (二)选择包干使用方式的,改造费用节余部分归区政府,超支部分由区政府自行解决。区政府应当会同投资单位根据拆迁改造量调查结果和补偿安置方案,按照各项费用标准确定改造费用总额,并在改造投资协议中明确。改造投资协议应当报市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改造资金拨付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投资协议由区政府、村委会和投资单位三方共同签订。协议签订后,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办公室”)、安置房建设单位、村委会应当在投资单位的开户银行开立专用账户,对改造资金实行封闭运作,投资单位将改造资金拨付区办公室,再由区办公室拨付安置房建设单位和村委会。

  2010年6月30日之前已经签订改造投资协议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仍按照原投资协议约定的拨款方式执行。

  第二十二条 投资单位按照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房建设和配套进度拨付改造资金,确保资金按时到位,各项费用拨付流程如下:

  (一)前期费用由投资单位按照协议、合同的约定直接向相关单位支付。

  (二)安置房建设费用

  1、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包括安置房建设项目前期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路及平整场地的费用。安置房项目取得规划选址意见书后,安置房建设单位提出拨款申请附预算书、收费标准和依据等,经区办公室审核后,报投资单位复核确认拨付。

  2、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房屋主体部分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电气暖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安置房开工后,安置房建设单位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提出拨款申请附施工合同、标书、工程预算书、工程量结算清单和造价结算清单等,经区办公室审核后,报投资单位复核确认拨付。

  3、安置房小区内各项基础设施配套工程费包括安置房小区规划红线内的道路、自来水、供电、燃气、供暖、污水、雨水、中水、通讯、路灯、绿化及环卫等设施建设的费用。安置房建设单位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提出拨款申请附施工合同、工程预算书等,经区办公室审核后,报投资单位复核确认拨付。

  4、小区外各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费包括市配套部门组织实施的给水、燃气、中水、雨水、污水、道路、绿化、供热、供电等工程费用。安置房建设单位按照配套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提出拨款申请附与市配套部门签订的配套合同等,经区办公室审核后,报投资单位复核确认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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