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改造成本核定
第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启动前,区政府应当会同投资单位组织专业部门逐户调查房屋和土地面积,核实人口和土地权属关系。调查结果由经办人和住户共同签字确认,村、街镇、区三级核实盖章,并保存备查。区政府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调查结果应当以村为单位张榜公示不得少于5日,接受村民民主监督。村民对调查结果提出质疑的,区政府应当在3日内组织专业部门进行复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和村民参加,并对复查结果进行确认。
第十七条 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办公室”)应当组织专人对调查结果进行抽查、复核。经核实调查结果与实际不符的,应当通知区政府立即纠正。
第十八条 在核量工作中涉及违规操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区政府应当组织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会同投资单位以区为单位统一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并报市办公室备案。2010年6月30日之前已经签订改造投资协议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仍按照原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村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补偿安置方案,确保政策的统一性和连续性,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补偿安置标准。
第二十条 城中村改造费用包括前期费、安置房建设费、土地征收和转用费、房屋拆迁补偿费、绿化和看管等费用。改造费用确定方式为据实结算或包干使用,由区政府自行选择。2010年6月30日之前已经签订改造投资协议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仍按照原投资协议约定的费用确定方式执行。
(一)选择据实结算方式的,建立成本预、决算管理机制,由市办公室负责实施。
1、区政府应当会同投资单位根据拆迁改造量调查结果和补偿安置方案按照各项费用标准编制项目成本预算报市办公室备案,作为决算的依据。成本预算备案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增加投资的,区政府和投资单位协商一致将调整意见报市领导小组审批;增加投资超过10%以上的,须报经市政府批准。
2、改造完成后,区政府应当会同投资单位按规定据实编制改造成本决算报告,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后报送市办公室审核。成本决算超预算10%(含)以内的,须报经市领导小组批准;成本决算超预算10%以上的,须报经市政府批准。未经批准的,超预算部分不得计入改造成本,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