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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外环线以内城中村改造项目成本控制办法


  第九条 前期费用包括改造实施前为该项目的实施而发生的规划前期策划、土地评估、测绘、现状调查、权属登记、制图等费用。各项费用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执行。

  第十条 安置房建设费用由住宅建设费用、经营性公建建设费用和配套公建建设费用构成,包括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小区内各项基础设施配套工程费、小区外各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费、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费和相关税费。上述各项费用标准,分别按照招投标文件、物价部门有关批复文件以及本市经济适用房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土地征收、转用费用包括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及土地征收、转用的税费。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按照本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本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

  土地征收、转用税费,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公建和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拆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设施迁移补助费等。各项费用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有关规定和区政府制定、投资单位确认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第十三条 绿化和看管等费用包括土地储备期内临时绿化和看管所发生的费用、洒水降尘费用、管线切改等工程费用。

  (一)临时绿化和砌建围墙费用参照国家及本市工程造价有关定额标准执行。

  (二)洒水降尘和土地看管费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三)为满足土地出让需要,依据规划实施的管线切改及修建临时道路等发生的工程费用,按照工程合同结算。

  第十四条 财务费用按照城中村改造项目期限和实际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通过银团贷款融资的,可以将银行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贷款安排费、承诺费等相关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第十五条 管理费用由投资单位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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