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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外环线以内城中村改造项目成本控制办法

天津市外环线以内城中村改造项目成本控制办法
(津国土房拆〔2010〕28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成本控制,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城中村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成本控制及管理。

  2010年6月30日之前已经签订改造投资协议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仍按照原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补偿安置标准和投资协议约定的投资额、拨款方式等执行。变更补偿安置方案和标准的,区政府和投资单位需共同报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章 相关单位责任

  第三条 区政府是城中村改造和成本控制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

  (一)组织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会同投资单位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二)组织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及区有关部门会同投资单位对改造范围内现状宅基地和房屋面积、土地权属、人口等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核定安置房建设量;

  (三)审核村委会和安置房建设单位申请的改造资金,监督改造资金的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四)监督村委会严格实施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五)组织协调区建设、规划、土地、房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办理土地整理储备、土地征转、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土地出让等手续,协调解决拆迁和安置房建设中的难点问题;

  (六)督促村委会和安置房建设单位按期完成拆迁和安置房建设任务;

  (七)处理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引发的争议、纠纷、信访等问题。

  第四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责任:

  (一)按照区政府统一部署,组织村委会对改造范围内现状宅基地和房屋面积、土地权属、人口等进行调查;

  (二)监督村委会实施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三)协调解决拆迁和安置房建设中的难点问题;

  (四)配合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改造范围内土地征转手续,出具相关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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