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把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批关,切实加强事故隐患的源头控制。对不符合建设施工安全和消防安全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切实加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必须达到如下要求:
(一)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具)和墙体保温材料要符合消防安全规范,严禁使用假冒伪劣的建筑材料。
(二)按照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存放、保管施工材料。
(三)不得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
(四)施工中确需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制定防火安全管理措施;不得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使用后的废弃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料要及时清除。
(五)建立健全用火管理制度。施工作业用火时,应当经施工现场生产及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领取用火证后,在规定的地点、时间内作业,作业完毕经检查无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
(六)建立健全用电管理制度,并采取防火措施。安装电气设备和进行电焊、气焊作业等,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保证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七)严禁在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八)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不得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者挤占临时消防车道。
六、高层建筑应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并保证灵敏、有效、实用。
七、各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应按照本通告要求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自行清查和整改本项目的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八、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督查,并加大施工现场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发现事故隐患且未按要求整改的,要立即停工,依法依规从严从重作出行政处罚。同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降低或吊销相应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个人从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