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和消防安全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防止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及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国家建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范以及各级政府部门下发的安全生产文件要求,依法加强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一)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施工措施,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不得开工,严禁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二)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必须满足安全生产需要,保证周边环境、设施、建筑物和工程性能的安全。
(三)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查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发现事故隐患,应采取强硬措施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检测,检测报告应全面、真实、准确、及时,严禁出具虚假报告。
(五)施工单位是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单位,依法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得购买、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品(具)和机械设备,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切实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六)其他责任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依法履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二、建设项目要依法建立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制订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层级和岗位安全责任人,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适时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
三、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认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施工安全专项整治,重点预防高坠、物体打击、触电、火灾、坍塌、起重机械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一是严格施工现场外脚手架、基坑支护、临时用电、模板支撑系统、起重机械、消防安全等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的审批和落实;二是建立严格的施工作业制度和安全防护、消防管理措施;三是严格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安装、检测、验收、使用、维护、拆除、人员持证全过程安全管理和安全限位、报警装置、防碰撞措施的配备检查;四是严格安全设施、设备、钢管、扣件、安全防护用品(具)的配备、审查、检验、检测、备案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