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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之前,一般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对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出境定居的,由原保留关系所在地和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分别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六章 转移接续的办理程序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进入本省或在本省境内跨市州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保经办机构核对缴费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

  (二) 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三)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四) 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五)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或个人账户信息,指本省内流动)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本省境内跨市州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第二十七条 本省参保人员(含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人员)流动到外省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对有欠费记录的应履行告知义务,对申请补缴欠费的,应开具补缴欠费凭证。参保人员本人明确放弃补缴个人欠费的,需本人写出书面承诺,单位欠费仍由转出地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负责清理。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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