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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内政公办字[2011]1号)


各盟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自治区各委、办、厅、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办事公开领导小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工作,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28号),并已登载在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首页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栏目内。请各盟市、各单位按照内政办发〔2011〕28号文件要求的内容和格式,抓紧编制本地区、本单位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公布,并务于3月15日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将于3月底对各盟市、自治区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公布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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