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7、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8、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发现人应当向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按要求整改并做好记录。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员工应当认真履行火灾隐患整改责任。
(九)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接到火灾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核查,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和部门,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应立即采取确保安全的防范措施。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物资和组织保障。
(十)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和部门应当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
(十一)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组织验收并做好记录。
(十二)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责令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
(十三)单位及其内设部门的防火检查、防火巡查以及员工上班前、下班后的防火检查应做好记录并形成完整的纸质档案资料。
(十四)单位要将消防安全管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广东消防网“社会单位消防 e 网管理系统”。
二、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一)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
(二)单位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1、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