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持土地储备整理项目实施计划、土地整理实施方案批准文件及其他要件,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涉及农用地的,按照有关规定一并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十三条 被整理土地使用权的注销与变更登记,由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按照土地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地上房屋需要拆迁的,按照本市房屋权属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地上房屋需要保留并转移所有权的,由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持原权利人的委托书及其他要件,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整理非住宅房屋国有土地的,由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定的土地用途、地上建筑物状况、土地现状利用条件等进行土地和房产价格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结合经济测算分析,与被整理土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补偿标准。
第十五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喀什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及本市其他有关规定,确定补偿标准。
第十六条 整理城镇住宅国有土地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征收拆迁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使用划拨土地的企业,实施企业产权交易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市人民政府对土地资产有优先购买权。企业主动退出原使用的土地使用权的,可按市政府土地出让金收益的40%给予企业返还,作为安置职工等后续工作费用。
第十八条 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可以委托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整理实体承担储备土地的整理项目。根据需要,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还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对特定的区域、特定的建设项目实施土地整理。
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九条 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市国土资源局依照法定程序注销原土地使用证后,交由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统一管理,纳入政府储备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