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动工开发,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四)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满,需要收回的土地;
(五)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未确定用地单位的土地;
(六)依法确认的闲置土地;
(七)依法确认为无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
(八)政府委托管理的其他国有土地;
(九)其他纳入储备整理范围的土地。
第六条 本市实行土地储备整理计划管理制度。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土地市场的供求情况,拟定土地储备整理计划,经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组织实施。
土地储备整理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储备整理土地规模;
(二)年度储备整理土地供应规模;
(三)年度末储备土地的存量规模。
第七条 土地储备整理计划按照项目实施管理。经批准的土地储备整理项目实施计划,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八条 对纳入土地储备整理项目实施计划范围内的土地,市国土资源局应当限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市城乡规划局应当限制新建、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优先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第九条 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实施土地整理,应当制定土地整理实施方案。土地整理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土地整理的范围、补偿标准及进度安排等内容。土地整理实施方案须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并经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根据土地储备整理工作的需要,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意见,报市城乡规划局审定。
第十一条 实施整理国有土地的,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根据批准的土地整理实施方案与被整理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整理补偿协议书。委托拆迁的,与被委托的拆迁单位签订房屋拆迁委托合同,并按照规定办理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和房屋拆迁等各项审批手续。涉及国有农用地的,按照有关规定一并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