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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43号)


 《南昌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俊卿

2011年3月5日

南昌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保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拖拉机驾驶员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及相关理论知识或者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提供有偿培训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代表、行业服务、行业协调作用,引导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加强行业自律,依法经营,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 培训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 申请设立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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