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对数字出版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符合条件的数字技术转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二、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数字出版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照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按照规定实施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三、数字出版产品被认定为计算机软件的且属于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803的(如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发生调整,以调整后的代码为准),出口实行免税。
二十四、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数字出版企业,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其自主研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二十五、对数字出版企业投资建设的符合《
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和《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免征关税。
二十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数字出版企业引进人才,可按照《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被认定为软件企业的数字出版企业所需的各类人才,包括已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和外国专家,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十七、数字出版企业被认定为软件企业的,对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设计人员的奖励,经市经济信息化委报市政府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以实物形式给予软件人员的奖励部分,准予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对本市服务外包园区内从事数字出版软件开发外包业务、工作一年以上并为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中高级人才,经申报和认定,在市人才发展资金中给予一定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