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划编制依据、范围和期限。
(2)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分年度明确各类项目保障户数,以及各类建设项目计划投资、土地需求、开工和竣工等数量。
(3)空间布局指引。按照年度确定的市区内各类住房规划建设数量,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要求,结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状况和发展趋势,做好各类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空间布局。同时要将市本级所辖县(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数量逐项列表说明。
(4)配套政策措施。要落实规定的资金渠道和税费政策,确保各项资金落实到位;落实土地供应计划,依法保障项目及时落地;强化工程质量监管,规范住房保障管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健全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落实工作经费。
(5)规划组织实施。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推进实施机制,保证规划实施。
2、编制范围。国务院或省政府审批设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设区市审批的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三)成果要求
住房保障“十二五”规划的成果由规划文本、图册与附件组成。规划文本和附件一律采用A4纸竖向装订,规划图册采用A3纸横向装订。
规划图册必须包括2010年保障性住房分布现状图、2011年住房保障工作责任目标规定的保障性住房规划布局图和2015年保障性住房规划布局图。
附件应包括规划说明、专题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
三、规划编制进度安排
编制工作按照前期调研、规划纲要、论证与征求意见、规划成果四个阶段进行。
4月5日前,设区市、县(市)城乡规划部门要会同住房保障部门合理确定2011年住房保障建设用地总量,并全部落实到具体地块。
2011年4月15日前,设区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完成规划前期调研;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完成2011年住房保障建设项目的规划各项审批手续。
4月30日前,设区市、县(市)城乡规划局会同住房保障部门及相关部门完成规划纲要。
5月10日前,设区市、县(市)将规划纲要向社会公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设区市规划纲要进行审查。同时设区市城乡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县(市)规划纲要进行审查。
5月20日前,设区市、县(市)根据公示及专家评审意见完成规划成果,经本级规委会审查后,报当地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