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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房保障“十二五”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房保障“十二五”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
(冀建规〔2011〕175号)


各设区市城乡规划局,石家庄、秦皇岛、廊坊、邢台、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张家口、承德、唐山、保定、沧州、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邯郸市建设局:

  住房保障“十二五”规划是“十二五”期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主要依据,为提高规划编制质量和保障工作进度,现就规划编制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加强组织协调

  各设区市城乡规划局作为住房保障“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会同住房保障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工作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按时保质完成住房保障“十二五”规划工作。

  住房保障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及时摸清本地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数量,以及现有保障性住房的数量和规模,健全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台帐,按照“十二五”期末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0%以上的目标要求,结合发展实际,合理确定“十二五”期间住房保障范围,科学预测“十二五”末城镇居民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规模和覆盖率。

  各设区市城乡规划局要根据本地的2011年住房保障工作责任目标确定的保障性住房(含棚户区改造)建设数量、“十二五”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数量,提出2011年及“十二五”期间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需求总量,落实到具体地块,明确各地块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类别、规模、套型结构比例、配建要求等控制性指标,切实保证规划的可操作性。同时各市要将住房保障“十二五”规划规划成果与数字规划有效衔接,完成成果数据建库,实现网上综合展示。

  二、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

  (一)规划编制期限

  住房保障“十二五”规划的规划期限为2011-2015年,基础数据以2010年为准。

  (二)规划内容、编制范围

  1、规划内容。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含租赁住房补贴)、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含城市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等。

  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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