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期汇总基本药物采购需求,编制基本药物采购计划;
(二)组织实施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
(三)组建并管理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专家库;
(四)指导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基本药物集中招标工作;
(五)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药物采购相关工作,加强对其基本药物采购合同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六)审核经办机构报送的招标文件及集中招标结果等;
(七)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委托,负责与药品供应企业签订基本药物购销合同,并负责合同的执行。
采购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向企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费用,必要的工作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和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为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网上采购系统,暂设在省综合招投标中心,由其承担省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相关工作。
第七条 建立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专家库。
专家库专家参与基本药物集中招标方案的制定、评标、议标(谈判)等工作。具体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 采购范围和目录
第八条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经省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有关政策和规定批准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以下简称“非目录药品”)全部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范围。
第九条 采购机构原则上按照每种基本药物采购的剂型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不超过2种的规定,按照临床必需和基层实际确定基本药物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质量要求,在充分听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特点,制定《湖北省基本药物剂型规格目录》(基层版)和《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目录》,并对外公布。
第四章 药品招标和采购
第十条 凡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的非目录药品中通用名的药品原则上必须参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
对于不参加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的生产厂家,该企业及其产品不得进入我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二级以上公立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