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减免2010年高考中考特困考生考试费的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减免2010年高考中考特困考生考试费的通知
(深教〔2009〕437号)


各区教育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局直属各中学:
  为体现政府及教育部门对特困生的关怀,保证我市特困家庭中读高三、初三的子女都能顺利参加高考、中考,经研究决定,2010年应届高中(含职高)、初中毕业生中的特困生参加高考、中考,可免交考试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交考试费的条件

  凡符合在我市报名参加高考或中考条件的高中(含职高)、初中应届毕业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列为特困考生,可免交2010年高考、中考考试费,办理报考手续。

  (一)现正享受我市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金救济的困难户子女;

  (二)现正领取市、区民政部门临时救济金的特殊困难户子女。

  二、免交考试费的办法

  (一)在缴交高考、中考考试费时,特困考生向毕业学校出具深圳市区民政部门核发的《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临时救济证明》(需在有效期内)原件并交复印件,经毕业学校审核登记后,免交考试费。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