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35号)
《
天津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3月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黄兴国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信息化基础建设,规范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市组织机构的信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申办、应用和管理组织机构代码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代码是指根据代码编制规则编制,赋予每一个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应当申办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的载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以下简称《组织机构代码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纸介质,副本分为纸介质副本和电子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组织机构代码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实施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工作规范;
(二)领导区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组织机构代码工作;
(三)指导有关部门的组织机构代码应用工作;
(四)负责组织机构代码的登记办理,核发组织机构代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五)管理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数据管理系统;
(六)向社会提供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咨询服务;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机构代码的登记、办理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