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围产儿死亡同时合并孕产妇死亡的上报时间,责任单位应随孕产妇一同上报。
2、单发生围产儿死亡的,责任单位应及时录入妇幼信息系统上传。
三、报告内容
1、孕产妇:死者姓名、年龄、现住址、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2、围产儿:母亲姓名及年龄、出生天数、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四、报告的责任单位
(一)所有发生、发现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是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责任单位。
(二)孕产妇、围产儿转诊途中死亡的,报告责任单位是转出单位。
(三)孕产妇、围产儿不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报告责任单位是辖区防保机构。
(四)各责任单位应积极配合妇幼保健机构的调查,按要求提供孕产妇、足月非畸形围产儿死亡的原始病历复印件、病历摘要等资料,由医务科审核盖章,一周内交辖区妇幼保健院妇女保健科。
五、死亡调查
(一)各区妇幼保健院应对辖区孕产妇、足月非畸形围产儿死亡病例,7天内进行个案调查,并撰写调查报告,30天内送交市妇幼保健院妇女保健科,发生医疗纠纷不能及时提供病历的单位须提供医务科证明。
调查内容:收集病历小结、原始病历复印件,了解所有知情人及120出车记录等。
(二)市级妇幼保健院协助各区妇幼保健院进行死亡个案调查,及时完成疑难或特殊病例的市级死亡调查,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制度
一、组织架构
全市实行市、区、医院三级评审制度。各产科医院应成立院内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专家组,市区两级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小组成员由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评审小组在同级妇幼保健机构下设办公室。市、区两级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分别由市、区妇幼保健机构牵头组织实施。
二、工作职责
(一)专家职责
1、各级评审小组负责同级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病例的结论性评审或学术性评审。
2、研究发生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