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的通知
(深卫人发[2009]40号)
各区卫生局,光明、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属及有关民营医院:
自2000年实施《深圳市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制度的补充规定》(深卫妇发[2000]8号)以来,我市孕产妇死亡报告和评审工作运作良好,全市孕产妇死亡率逐年降低。为进一步完善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件:
深圳市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分析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原因及相关因素,为制定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的干预措施提供客观依据,依据《
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广东省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试行)》、《广东省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章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和调查制度
一、报告对象
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孕产妇、围产儿死亡。
孕产妇死亡定义:指妇女从妊娠开始至妊娠结束后42天内,不论妊娠各期和部位,包括内外科原因,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死亡,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死亡。
围产儿死亡定义:指妊娠满28周以上(或生体重≥1000g以上)至产后7天内死亡的胎儿及新生儿,不包括计划生育要求引产的死胎、死产。
二、报告程序
(一)孕产妇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
1、责任单位在孕产妇死亡后12小时内电话报告管辖地段防保机构,同时录入妇幼信息系统上传。24小时内电话报告辖区妇幼保健院妇女保健科。
2、辖区妇幼保健院在接到责任单位电话报告后须在孕产妇死亡48小时内电话报告市妇幼保健院妇女保健科。
3、市级妇幼保健院在接到辖区妇幼保健院的电话报告后,做出详细记录,及时向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围产儿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