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选派干部到厅机关跟班学习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跟班学习干部的工资、津补贴等由原单位发放。

  第八条 跟班学习结束后,应及时返回原单位工作。每年12月中旬或在跟班学习结束时,有关处室要对跟班学习干部的工作表现写出评价意见。由有关处室和人事教育处盖章,主送跟班学习干部所在单位,作为年度考核评定等次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有关处室对跟班学习干部负有管理责任。跟班学习的干部应自觉遵守厅机关廉政、保密、工作等制度。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厅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一:厅机关处室跟班学习干部需求申请表

处室名称

 

核定编制

在编人员

已有跟班学习或借用人员

本次申请

跟班学习

拟选派跟班学习干部及

单位意向或专业要求

 

跟班学习计划时间(月)

 

申请选派干部

跟班学习理由

处室盖章

年 月 日

分管处室的

厅领导意见

 

分管人事的

厅领导意见

 

厅长意见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