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跟班学习干部的工资、津补贴等由原单位发放。
第八条 跟班学习结束后,应及时返回原单位工作。每年12月中旬或在跟班学习结束时,有关处室要对跟班学习干部的工作表现写出评价意见。由有关处室和人事教育处盖章,主送跟班学习干部所在单位,作为年度考核评定等次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有关处室对跟班学习干部负有管理责任。跟班学习的干部应自觉遵守厅机关廉政、保密、工作等制度。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厅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一:厅机关处室跟班学习干部需求申请表
处室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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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编制
| 名
| 在编人员
|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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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跟班学习或借用人员
| 名
| 本次申请
跟班学习
|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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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选派跟班学习干部及
单位意向或专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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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班学习计划时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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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选派干部
跟班学习理由
| 处室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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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处室的
厅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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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人事的
厅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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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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