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原审批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工程各项合同在甲乙双方正式签订前,必须经财政部门进行审查、盖章。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应按规定编制工程竣工结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确定施工单位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结算程序支付资金。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应当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对于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结算完成后,建设单位根据财政部门审定的竣工结算和设备采购、二类费用等支出情况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填报竣工决算报表。经财政部门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无误后,对其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批复,同时抄送有关部门,并以此作为项目划转固定资产的依据。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三章 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所需锅炉、电梯、中央空调等专用设备及所需的工具、器具、家具及材料的购置,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需根据设计方案、图纸及概算编制政府采购申请单,经设计及有关单位确认后报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政府采购申请单后,负责审查申请采购的设备材料是否符合项目设计及概算内容,并负责组织建设单位审定采购预算和落实采购资金。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根据核准的政府采购申请,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有关要求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依据经审核同意的政府采购计划,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委托相关代理机构组织政府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