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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武东景办〔2010〕1号)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作风建设,规范公文处理程序,精简文电,提高公文质量和行政效率,根据《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订如下办法:
  一、严格控制发文数量
  (一)凡是可发可不发的公文,如可以用电话、网络、协商、原件批回等方式解决问题的,一律不发文。
  (二)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行文或联合行文可以解决的问题,不以管委会或管委会办公室名义发文;可以用便函解决的问题,不发正式文件。
  (三)已通过会议形式布置的工作,或已召开会议并印发了会议纪要的,不再发文;已在报刊上公开发表的,或同一问题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要求的,或以往的文件已作了明确规定,在贯彻执行中没有出现新的情况和问题的,一律不再发文。
  (四)委领导在各种会议上的讲话,一般不以正式公文印发,可在内部简报上刊登。会议上已印发的,会后不再以公文形式重复印发。
  (五)上级的公文,如需贯彻执行的,一律将原件翻印下发,一般不以正式公文印发;确需本级、本部门发文的,必须结合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贯彻意见。
  (六)为落实工委会、主任办公会精神和上级的工作部署召开的专题会议,未形成会议决议议定事项的,会议议定事项涉及部门和单位较少的,不需上报以争取工作指导的,不需下达以贯彻执行的,不需发到同级机关以得到支持和配合的原则上不编发纪要;确需印发纪要的,严格控制发文范围。
  二、严格公文承办、审核程序
  管委会各部门及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管委会各部门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承办部门应交由办公室核稿,呈分管领导审定后,报主要负责人签发。各部门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部门呈报分管领导签发后,送交办公室主任核稿,进入办文程序。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和需要直接报送上级机关负责人的绝密事项以及少数特别紧急的涉外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外,不得以机关或机关负责人的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委属各单位、各派驻机构、机关各职能部门向管委会呈报的请示应由本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主送机关为东湖管委会,一式2份,呈交办公室受理,不得直接送交机关职能部门,除领导直接交办并要求直接报签的事项外不得直送委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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