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机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肃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纪律的通知
(渝农机发[2010]35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机主管部门、有关直属单位、有关生产(经销)企业: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是党和国家重要的强农惠农政策,政府关注,企业关注,社会关注。抓好购机补贴政策的实施,必须以完善的制度规范和严格的工作纪律作保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树立正确的政治观念和强烈的纪律意识,抓好补贴实施,确保国家强农惠农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一、对农机主管部门的要求
(一)严格执行“八个不得”、“四个严禁”纪律要求。“八个不得”即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不得指定经销商;不得违反规定程序确定补贴对象;不得将国家和省级推广目录外的产品纳入补贴目录;不得保护落后强行向农民推荐补贴产品;不得向农民和企业以任何形式收受任何额外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农民购机补贴手续和补贴资金结算手续;不得委托经销商代办代签补贴协议或机具核实手续;不得以购机补贴名义召开机具展示会、展销会、订货会。“四个严禁”即各级部门和单位严禁向农民收费、严禁向农机生产企业收费、严禁向补贴产品经销商收费、严禁以工作经费不足为由向企业和农民收费。
特别是严禁区县农机管理、推广部门收取所谓“推广服务费”,严禁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借审核之机或利用政策变相收费,谋取部门利益。严禁各级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生产、经销企业和购机者吃拿卡要,收受好处。
(二)认真执行实施方案及补贴产品目录。严禁随意取舍目录和为补贴机具推广设置限制门坎;严禁各级农机部门及农机生产、经销企业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严禁各级农机部门与不法厂商勾结,空买空卖,骗取购机补贴资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勾结,倒卖补贴机具,骗取购机补贴资金,扰乱市场秩序。
(三)严禁参与补贴机具经营。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国发【2010】22号文“严禁农机化事业单位通过成立公司等手段经销补贴产品”和渝农发【2010】198号文“农机部门从事与购机补贴有关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补贴机具经营”的规定。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对照规定做好清理和处置工作,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一律退出补贴机具经营。
二、对生产(经销)企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