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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卫生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

  刘 堃(市卫生监督所所长)
  杨 径(市职业病防治院院长)
  成 员:郑理光、黄河清、常巨平、赖丕生、孙玉卫、邱泽文、王伟权、孟晓贤。
  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刘 堃(兼)
  副 主 任:黄锦生(市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黄先青(市职业病防治院副院长)
  (二)职责分工
  市卫生监督所对各区、街道卫生监督所的监督工作进行督导,组织落实重点企业的监督和哨点监督抽测工作,负责全市工作的汇总和上报;各区、街道卫生监督所负责辖区重点监管企业日常监督工作、并协助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哨点监督抽测的工作。
  市职业病防治院负责对全市哨点监督抽测技术服务的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统一哨点监督抽测技术规范要求、并承担哨点监督抽检样品的检测工作。
  各区和街道技术服务机构在监督机构协助下负责辖区重点监督企业工作场所哨点监督抽检的采样工作和样品的检测;确实没有条件的服务机构将样品统一送市职防院检测。
  三、工作对象
  各区卫生监督所在现有企业本底资料的基础上依据以下原则确定重点监督企业,在重点监督企业名单上根据实际工作必要性确定哨点监测企业名单。
  (一)根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确定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
  (二)发生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和职业病相关投诉的企业;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超标的企业;
  (四)作业场所存在以下危害因素的企业:粉尘、三氯乙烯、三氯甲烷、二氯乙烷、正己烷、苯、镉、铅;
  (五)各区认为存在职业危害风险高的企业。
  四、工作内容
  (一)制定监督计划
  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重点企业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形式可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毒物整治相结合方式。
  (二)加强监督和抽检
  加强对重点企业卫生监督和哨点监督抽测工作,监督、督促企业在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危害告知、职业卫生管理组织、制度等方面全面落实法律的规定,对2007年10月1日后投入生产的存在着镉、铅、苯、正已烷、矽尘职业危害企业要监督其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效果评价。
  (三)严格执法
  对监督和哨点检测不合格的单位监督其进行整改、对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的企业,依法给予处罚、并视情况分别给予行业通报、媒体曝光。
  (四)加强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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