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经批准同意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如需在执业地址以外开展健康体检,应按《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
二十六条的规定,事前向登记机关进行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
五、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要充分尊重体检人的知情权,充分保护体检人的个人隐私。体检人自行要求体检的,体检服务提供者应根据体检人的要求确定拟进行的体检项目(包括各类组合项目、套餐)并向其充分说明各项检查的目的与功能,在征得体检人签名同意后方能进行健康体检。单位委托医疗机构为其员工(包括拟录用的员工)进行体检的,体检服务提供者应该向体检人本人告知其单位的要求、说明各项检查的目的与功能,征得体检人本人或其监护人知情同意并签字后方可进行体检,体检报告书应按照体检人意愿送达其本人或委托进行体检的单位, 医疗机构不得将体检报告等资料发放或泄露给他人或单位。
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入学、入园(托)、高考、征兵、特殊工种、公务员、残疾评定、婚前医学检查、公民出国(境)、食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等专项体检应同时分别遵从相关规定。
六、为加强对全市健康体检安全管理,推进健康体检服务质量水平的提升,我委将建立深圳市健康体检管理制度并设置深圳市健康体检质量控制中心,具体要求将另文下发。
七、从2009年12月25日-2010年1月20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对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情况进行清理整顿。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健康体检的机构和个人,严肃查处超范围执业、超《健康体检项目目录》体检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区卫生局及市卫生监督所分别于2010年1月25日前,将清理整顿情况报我委医政处(纸质和电子版)。
附件: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77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