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卫人发〔2009〕210号)
各区卫生局,光明及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各社会办医院及疗养院:
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7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服务,必须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未取得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自2010年2月1日起一律不得再在我市范围内开展健康体检服务。
已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应于2009年12月25日前办理有关申请手续: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及所有社会办医院直接向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其他医疗机构向所在辖区卫生局申请。
医疗机构申请开展健康体检服务,应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变更登记注册、申请书;
2)体检场所、候检场所平面图;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验原件,交复印件);
4)体检有关医护人员资格证、执业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5)有关仪器设备清单;
6)近期体检工作总结、现有服务项目清单及所有体检套餐清单及其内容。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准入标准,要按照
卫生部《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认真进行审核和评估,组织实地检查验收。对符合《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条件的,将“健康体检”作为服务方式登记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备注栏中;对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不得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注册。
三、医疗机构应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健康体检基本项目目录》制定本单位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按照《目录》开展健康体检。医疗机构的《目录》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不设床位和床位在99张以下的医疗机构还应向登记机关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