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三)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四)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五)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六)以全烧或掺烧秸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七)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八)热电联产类项目;
(九)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十)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十一)已获得国家或地方政府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
四、支持方式
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五、奖励标准
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市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
六、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认定及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节能服务公司基本情况;
2.用能单位基本情况;
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实施前用能情况、采用节能技术、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年节能量等。
(二)《深圳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认定及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样式见附件)。
(三)节能服务企业和用能单位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双方签署的正式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商业合同副本(复印件)。
(五)项目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及用能企业付费凭证(复印件)。
(六)用能单位提供的项目验收证明。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上述提供的复印件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七、申报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