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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深圳市2011年第一批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深圳市2011年第一批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通知
(深发改函〔2011〕26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我市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启动深圳市2011年第一批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现就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二、支持范围

  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项目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次财政奖励资金支持范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名单内的节能服务公司在2010年6月1日(含)以后签订并实施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申请财政奖励资金。其中,2010年10月20日以后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见附件)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

  三、支持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 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一)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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