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生产企业在本市内推荐一个总经销商,总经销商在一个区县推荐一个二级经销商。
(二)经审查确认的总经销商和二级经销商由市农机办向社会公布,并颁发《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总经销商、二级经销商不予确认。
(一)信息不真实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正式申报的。
(三)资质不符合规定的。
(四)不符合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所需的设备、设施等硬软件和操作使用人员要求的。
第十三条 购机者原则上从取得市级农机主管部门资格认可的本区县经销商处购买补贴目录内的农机产品才能享受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 经销商应当听取购机者对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当地农机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经销商对购机者就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性能、配置、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及时的答复。销售有关补贴机具时,要尊重购机者的自主选择权,帮助其选定适用机具,绝不能诱导或强制购机者购买某种机具和选购件。按照有关规定,对购机者进行免费的技术咨询和培训。
第十六条 经销商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证》,公示农机主管部门批准其所经营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产品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经销商应严格按照补贴目录确定的配置及相应补贴价格,实行差价购机(购机者只交扣除补贴金额的差价部分即可购机),并由总经销商出具全额购机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发票)。
第十八条 经销商应当向购机者出具产品"三包"凭证,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
第十九条 经销商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购机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购机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