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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机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


  第七条 销售区域
  总经销商可以在全市范围内经销其生产、代理的农机补贴产品,其在区县的经销部门应符合二级经销商管理有关规定。二级经销商的销售区域原则上不超过所在区县行政区划的范围。
  为确保售后服务及时到位,总经销商应积极发展二级经销商,二级经销商应积极发展乡镇经销点。

  第八条 总经销商的基本条件
  (一)在重庆市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以销售农业机械为主营业务。
  (二)经销单价在1万元以上农机补贴产品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50万元;经销单价在1万元以下农机补贴产品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三)有固定的经营、仓储和培训、售后服务场所,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
  (四)在其产品经销区域范围内有健全的售后服务网络,有较强的"三包"服务能力,取得农机维修相关从业资质证书的服务人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并备有服务车辆。
  (五)企业管理制度健全。
  (六)诚信经营,无购机者群体性产品投诉事件,无未结案的产品售后服务纠纷或诉讼。

  第九条 二级经销商的基本条件
  (一)在本区县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以销售农业机械为主营业务。
  (二)经销单价在1万元以上农机补贴产品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经销单价在1万元以下农机补贴产品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
  (三)有固定的经营、仓储和培训、售后服务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
  (四)经销和售后服务网络在区域内基本健全,对所销售的农机具有培训和"三包"服务能力,取得农机维修相关从业资质证书的服务人员原则上不少于2人。
  (五)企业管理制度健全。
  (六)诚信经营,无购机者群体性产品投诉事件,无未结案的产品售后服务纠纷或诉讼。

  第十条 总经销商、二级经销商以及乡镇经销点应具备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运行所需的设备、设施等硬软件和操作使用人员。

  第十一条 总经销商和二级经销商推荐确认程序
  (一)生产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推荐总经销商,报重庆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服务站初审,市农机办审批。
  总经销商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向区县农机主管部门推荐二级经销商,由所在地区县农机主管部门审核。区县农机主管部门本着有利于农机发展、有利于方便群众和有利于形成竞争机制的原则,结合实际择优推荐二级经销商,汇总上报重庆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服务站复核,市农机办审批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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